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所簽訂之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將依照本條款之規定,至於本條款所未規定之事項,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辦理。
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,將不限於前項之規定,該特約優先適用。
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,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。
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前項第3款之住宿日期,進而申請繼續住宿時,本飯店將以其申請時間為起點,視為重新簽訂住宿合約。
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申請時即告成立。但若經判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,則不在此限。
住宿合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,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,住宿旅客應支付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)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的本飯店所規定的申請預付金。
申請預付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,依照違約金、賠償金的優先順序抵扣,如有殘額,則再依第12條之規定,於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住宿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,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項所述之申請預付金時,住宿合約將失去其効力。但僅限於指定申請預付金的支付日期時,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。
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特約,不需於合約成立後支付第2項所述之申請預付金。
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,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預付金及未指定該費用之支付日期時,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辦理。
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。
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,解除住宿合約。
由於應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,住宿旅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(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,本飯店指定申請預付金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於未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。),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,收取違約金。但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所述之特約時,則為因應該特約,當本飯店正式告知住宿旅客時,始需承擔支付解除住宿合約的違約金義務。
若住宿旅客未經聯絡,且於住宿當天下午8時仍未抵達(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,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以上計算),本飯店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約,進而辦理取消訂房。
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解除住宿合約。
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,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使用之住宿服務等的費用。
住宿旅客於住宿當天,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下列事項。
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,請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。
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1時止。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,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,得全天使用。
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該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。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。
・超過3小時或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30%
・超過6小時或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50%
・超過6小時以上,加收房間費用的100%
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,需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並公告於飯店内的使用規則。
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如下,有關其他設施等詳細營業時間,將於發放的簡介、各處告示、客房内的服務目錄等中通知。
櫃台、出納等服務時間
大門關閉・・・・・・・・・23:00
櫃台服務・・・24小時
前項時間若逢不可抗力之事由,可能臨時變更。此時,將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,如附表1所示。
以現金或本飯店所認同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方式,在退房或本飯店請款時,前往櫃台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。
本飯店提供旅客住宿客房,在能入住客房後,即使旅客未入住該房,仍將收取住宿費用。
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或因不履行前述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,將予以賠償。但其事由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在此限。
本飯店雖領有消防機關所頒發之防火優良標誌,但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,仍有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。
若本飯店無法按照合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,經旅客同意,將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,介紹其他住宿設施。
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若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,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用,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,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。
關於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寄放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與價格時,若住宿旅客未能配合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住宿旅客攜帶進入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寄放於櫃台,但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住宿旅客未能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時,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當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先行抵達飯店時,在本人抵達前,本飯店在經過同意之下,負責加以保管,並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住宿旅客。
當住宿旅客退房後,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,待確定其持有者時,本飯店將聯絡該持有者,並且尋求指示。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,將依照日本的遺失物法處理。
如前2項所述,有關住宿旅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符合第1項時,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,符合第2項時,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。
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,不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,本飯店僅提供車位,恕不負車輛管理之責。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,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,將予以賠償。
由於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,本飯店將向該住宿旅客要求賠償。
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(第2條第1項、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詳細內容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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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總費用 | 住宿費用住宿費用 (1) 基本住宿費用(房間費用) (2) 服務費((1)×10%) |
追加費用(3) 餐飲費用(4) 服務費 餐廳((3)×12%) (5) 其他費用 | |
税金消費税 |
【備註】 稅法若有修改,以修改後的規定為準。
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3款之住宿日數,進而申請續住時,本飯店將以提出續住申請的時刻為起點,視為重新提出新的住宿合約
附表2 違約金(第6條第2項相關)
不入住 | 當天 | 前天 | 9天前 | 20天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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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 | 14名或以下 | 100% | 80% | 20% | - | - | 團體 | 15~99名 | 100% | 80% | 20% | 10% | - |
100名或以上 | 100% | 100% | 80% | 20% | 10% |
使用飯店的住宿旅客,須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遵守下列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