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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房条款

客房条款 客房条款

第1條 適用範圍

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所簽訂之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將依照本條款之規定,至於本條款所未規定之事項,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辦理。

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,將不限於前項之規定,該特約優先適用。

第2條 住宿合約之申請

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,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。

  • 住宿者姓名
  • 住宿者的住址及職業
  •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
  • 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。)
  • 1.申請者及聯絡方式
    2住宿費用支付者及聯絡方式
  •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
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前項第3款之住宿日期,進而申請繼續住宿時,本飯店將以其申請時間為起點,視為重新簽訂住宿合約。

第3條 住宿合約之成立等

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申請時即告成立。但若經判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,則不在此限。

住宿合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,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,住宿旅客應支付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)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的本飯店所規定的申請預付金。

申請預付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,依照違約金、賠償金的優先順序抵扣,如有殘額,則再依第12條之規定,於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
住宿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,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項所述之申請預付金時,住宿合約將失去其効力。但僅限於指定申請預付金的支付日期時,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。

第4條 不需支付申請預付金的特約

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特約,不需於合約成立後支付第2項所述之申請預付金。

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,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預付金及未指定該費用之支付日期時,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辦理。

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

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。

  • 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。
  • 客滿而無空房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,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明顯患有傳染病時。
  • 對飯店的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。
  •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因為酩酊大醉或言行明顯異常,或身體、服裝顯著污穢,而做出造成或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。(名古屋市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)
  • 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6款中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,或該法第2條第2款所述之暴力團或其有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主導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為法人並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時。

第6條 住宿旅客的合約解除權

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,解除住宿合約。

由於應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,住宿旅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(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,本飯店指定申請預付金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於未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。),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,收取違約金。但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所述之特約時,則為因應該特約,當本飯店正式告知住宿旅客時,始需承擔支付解除住宿合約的違約金義務。

若住宿旅客未經聯絡,且於住宿當天下午8時仍未抵達(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,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以上計算),本飯店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約,進而辦理取消訂房。

第7條 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

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解除住宿合約。

  •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,或經確認已有該當行為時。
  • 住宿旅客有明顯患有傳染病時。
  • 對飯店的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。
  •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因為酩酊大醉或言行明顯異常,或身體、服裝顯著污穢,而做出造成或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。(愛知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)
  • 躺在客房床上抽菸、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等,不遵守其他本飯店所訂定之使用規則禁止事項時(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)。
  • 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6款中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,或該法第2條第2款所述之暴力團或其有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。
  • 欲住宿者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主導的法人及其他團體。
  • 欲住宿者為法人並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公司行號。

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,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使用之住宿服務等的費用。

第8條 住宿之登記

住宿旅客於住宿當天,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下列事項。

  • 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住址及職業
  • 若為居住於日本國外的外籍人士,則需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  •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
  •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
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,請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。

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

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1時止。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,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,得全天使用。

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該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。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。
・超過3小時或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30%
・超過6小時或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50%
・超過6小時以上,加收房間費用的100%

第10條 使用規則之遵守

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,需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並公告於飯店内的使用規則。

第11條 營業時間

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如下,有關其他設施等詳細營業時間,將於發放的簡介、各處告示、客房内的服務目錄等中通知。

櫃台、出納等服務時間
大門關閉・・・・・・・・・23:00
櫃台服務・・・24小時

前項時間若逢不可抗力之事由,可能臨時變更。此時,將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
第12條 費用的支付

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,如附表1所示。

以現金或本飯店所認同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方式,在退房或本飯店請款時,前往櫃台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。

本飯店提供旅客住宿客房,在能入住客房後,即使旅客未入住該房,仍將收取住宿費用。

第13條 本飯店之責任

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或因不履行前述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,將予以賠償。但其事由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在此限。

本飯店雖領有消防機關所頒發之防火優良標誌,但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,仍有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。

第14條 無法按照合約提供客房時之措施

若本飯店無法按照合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,經旅客同意,將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,介紹其他住宿設施。

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若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,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用,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,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。

第15條 委託保管物品等之處置

關於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寄放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與價格時,若住宿旅客未能配合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
住宿旅客攜帶進入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寄放於櫃台,但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住宿旅客未能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時,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
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

當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先行抵達飯店時,在本人抵達前,本飯店在經過同意之下,負責加以保管,並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住宿旅客。

當住宿旅客退房後,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,待確定其持有者時,本飯店將聯絡該持有者,並且尋求指示。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,將依照日本的遺失物法處理。

如前2項所述,有關住宿旅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符合第1項時,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,符合第2項時,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。

第17條 停車之責任

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,不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,本飯店僅提供車位,恕不負車輛管理之責。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,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,將予以賠償。

第18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

由於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,本飯店將向該住宿旅客要求賠償。

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(第2條第1項、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
 詳細內容
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總費用住宿費用住宿費用 (1) 基本住宿費用(房間費用) (2) 服務費((1)×10%)
追加費用(3) 餐飲費用(4) 服務費 餐廳((3)×12%) (5) 其他費用
税金消費税

【備註】 稅法若有修改,以修改後的規定為準。
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3款之住宿日數,進而申請續住時,本飯店將以提出續住申請的時刻為起點,視為重新提出新的住宿合約

附表2 違約金(第6條第2項相關)

 不入住當天前天9天前20天前
一般14名或以下100%80%20%--
團體15~99名100%80%20%10%-
100名或以上100%100%80%20%10%
(註)
  • 百分比(%)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率。
  • 當合約日數減少時,不論其減少天數,將收取1日份(第一天)的違約金。
  • 團體(15名或以上)中的一部分旅客解除契約時,將不收取於住宿10天前時(於該日之後受理申請時,以受理日計) 的住宿人數10%(小數點捨去)的違約金。

斯特令格飯店使用規章斯特令格飯店使用規章

使用飯店的住宿旅客,須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遵守下列事項。

住宿旅客安全及公共性相關事項

  • 請勿在床舖等容易引起火災的地方吸菸。
  • 房間的門鎖為自動鎖。外出時務必攜帶鑰匙卡。萬一鑰匙卡遺失時,請與櫃台聯絡。
  • 客房內之熨斗用、暖氣用、炊事用等電器及火器,無法使用。
  • 請勿做出大聲喧嘩、吵鬧等,讓其他住宿旅客產生嫌惡感或造成捆擾的言行。
  • 睡衣、拖鞋僅限於客房內使用,請勿穿出客房外。
  • 以下物品請勿帶進飯店內。
    • 寵物類
    • 會發生惡臭的物品
    • 明顯過度大量的物品
    • 火藥、揮發性等會起火或容易引燃的物品
    • 法律禁止持有之槍械、刀劍、毒品等
  • 嚴禁於走廊(包含大廳)及房內進行賭博或擾亂社會風紀的行為。
  • 住宿旅客有客人來訪時,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帶到客房內。此外,於獲得許可後進入客房內時,請勿使用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及物品等。
  • 沒有住宿登記的旅客無法住宿。此外,登記後若住宿人數有變更時,務必與櫃台聯絡。
  • 禁止將客房及大廳當作辦公室或營業處使用。
  • 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及物品,不可使用於原有目的以外的用途。
  • 客房內的各種物品不可帶到飯店外,或移動到飯店內的其他地方。
  • 嚴禁任何變更飯店建築物及各種設備現狀的行為。
  • 請勿於客房的窗子前放置有損飯店外觀的物品。
  • 嚴禁於飯店內向其他住宿旅客發放廣告宣傳物品。
  • 嚴禁將私人物品置於客房以外的地方。
  • 嚴禁攜帶外面的餐點飲料進入飯店內。

住宿日數變更、結帳相關事項

  • 預訂的住宿期間需要延長時,請事先聯絡櫃台,若可以延長,請事先結帳。
  • 飯店有规定旅客到達期限並要求支付預付金。

貴重物品相關事項

  • 貴重物品請務必直接寄放在會計櫃台的出租金庫。於飯店內(包括客房)遺失、遭竊、破損等時,本飯店一律不負任何責任。

遺失物品相關事項

  • 寄存的清洗衣物或遺失物品,若未特別指定,一律自退房日起算保管3個月。
電話:052-589-0577(代表號) 預約訂房